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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际条约与承诺解决腐败问题

约翰·布兰多利诺(John Brandolino)、戴维·卢纳(David Luna)

Transforming the Culture of Corruption

目录

内容提要
坚持原则的责任:改变腐败文化
通过国际条约与承诺解决腐败问题
打击高层腐败
置腐败于光天化日之下:阳光法律与信息自由
反腐败的有效途径
腐败的成本
推动全球公司透明化
公民社会在确保有效及可持续改革中发挥作用
培育发展的旗手:世纪挑战帐户集团
参考文献
相关网站
 

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 Kofi 
Annan, left,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national leaders in Africa demonstrating political will to 
combat corruption, protect human rights, and pursue sound economic policies
1998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左)在谈话中指出,非洲国家的领导人有必要展示反腐败、 保护人权以及采取有效经济政策的政治意愿。非洲制订了数项反腐败措施,包括2003年 7月通过的《非洲联盟预防与打击腐败公约》(African Union Convention on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Corruption)。
© AP Images/Marty Lederhandler

反腐败曾经被各国视为内政,现在则变成国际社会的一项工作,以国际努力补充和协助 各国政府的努力。作者描述了广泛的反腐败多边协议与国际协议,这些协议构成一个全 球反腐败网络。约翰·布兰多利诺(John Brandolino)是美国国务院打击国际毒品犯罪和 执法事务局反犯罪项目主任,戴维·卢纳(David Luna)是该局反腐败与治理行动计划 (Anticorruption and Governance Initiatives)主任。

腐败曾经是如此广泛的现象,以致于治理腐败几乎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 过去15年中,在全球反腐败问题上发生了明显与积极的变化。在此广泛深刻的变化之前, 各国都不愿意讨论腐败问题,认为它完全是内政。今天则有不胜枚举的会议及多边机制, 专门为应对腐败问题而创立。15年以前,许多国家允许将支付外国官员的贿赂款项列入 减税。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一起合作起诉贿赂案件。的确,15年前,有些国家错误地 认为,腐败在某些特定的文化中或在发展中国家的商务中是可以接受的。今天没有人再 提出这样的观点。

国际社会就反腐败机制达成共识,为增加多边与双边合作铺平了道 路,开放了十分重要但一直封闭的领域。

自1996年以来,国际反腐败协议强化了反腐败的政治承诺,确立了反腐败的基本国际规 范及做法。曾几何时,反腐败被认为是各国政府的事情。然而,部份地归功于反腐败协 议,以及不断表明的政治意愿进一步强化了这些协议,现在人们普遍能接受这样的观点, 即国际社会可以补充并协助具体国家政府的反腐败努力,而且在地方以及全球范围解决 腐败问题与国际社会的利益息息相关。

国际社会就反腐败机制达成共识,为增加多边与双边合作铺平了道路,开放了十分重要 但一直封闭的领域。如此一来,最好的方法得以分享,合作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及关系得 以建立,最终进一步强化了双边及多边行动的效果以及发展援助项目的成效。

加强反腐败原则

多边反腐败协议将国际认可的反腐败原则汇集起来,并且将政府落实这些原则的承诺程 式化、具体化。这些原则体现于新近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超越了政府 仅仅从刑法上界定各种腐败行为的要求,而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多条战线联合行动。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这些协议涉及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反腐败行动,包括:

  • 执法:公正无私的调查、起诉以及司法权对有效揭露并起诉腐败政府官员至关 重要,使政府得以建立有效的刑法、处罚规定以及执法机构,从而发现并威慑贿赂等重 大腐败行为。
     
  • 政府部门的防范措施:许多国际反腐败协议要求政府承诺采取广泛的行动,例 如,为政府雇员制订较高标准的行为守则,建立透明的采购与财政管理体制,避免利益 冲突,要求公开个人资产,保护检举人,在政府内部与外部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及程序, 以及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等。
     
  • 私有部门的防范措施:许多国际反腐败协议还强调并要求政府承诺采取措施积 极引导私有部门的行为,例如,保持有效的监管框架以防在公司帐目中隐瞒非法行贿, 防范公司诈欺,严禁将用于贿赂的资金减税。
     
  • 追踪机制:在某些多边反腐败协议框架下,追踪审查与评估机制将有助于相关 的国际合作及技术协作,加强薄弱环节。当前,有四个执行中的反腐败合作评审机制, 即依赖同行审查追踪并促进协议的实施,它们是:美洲国家追踪机制(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Follow-up Mechanism)、欧洲国家集团廉政公署(Council of Europe Group of States Against Corruptio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工作组(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Working Group on Bribery)、稳定协议反腐败 行动计划(Stability Pact Anticorruption Initiative)。

现存国际协议与行动计划

迄今为止,最全面的、可在全球实施的协议是在联合国框架之下建立起来的。130多个国 家参与了为期两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的谈判。 该公约于2005年12月生效,涵盖上述行动之各个领域,并首次建立了资产追讨案例的合 作框架。此外,它正在向第一个真正可在全球实施的国际反腐败协议演进,现有140个签 署国和80个缔约方。

在欧洲,欧洲理事会(COE)制订了三个主要文件,作为成员国反腐败斗争的指南。其中 两个文件是公约,即1997年发布的《欧洲理事会反腐败刑法公约》(COE Criminal Law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及《欧洲理事会反腐败民法公约》(COE Civil Law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第三个是非强制性的原则文件,即《欧洲理事 会反腐败20条指导原则》(COE Twenty Guiding Principles to Fighting Corruption)。此外,欧洲理事会建立了一个同行评审机制,以追踪42个国家(包括美国在 内)对上述原则及公约的落实情况。欧盟(EU)还制订了指导成员国的若干相关文件,包 括欧盟1997年发布的《打击欧洲共同体或成员国官员腐败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Involving Official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or Officials of Member States)、以及1998年发布的《反私有部门腐败联合行动》(Joint Action on Corruption in the Private Sector)。此外还有2002年发布的《欧盟反私有部门腐败框架》 (EU Framework on Combating Corruption in the Private Sector)。2000年制订的《稳定协 议》(Stability Pact)由七个东南欧国家签署,随后还制订了追踪落实的同行审查机制, 亦即《稳定协议反腐败行动计划》。

在拉丁美洲,1996年发布的《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在美洲国家组织(OAS)的支持下展开谈判,并于2001年产生了追踪落实的 同行审查机制。迄今为止,包括美国在内的33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在亚洲,21个亚太国家通过了一个非约束性的反腐败协议,简称《ADB/OECD亚太反腐败 行动计划》(ADB/OECD Anticorruption Action Pla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该协议是在 亚洲开发银行(ADB)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支持下达成的,协议的同行评 审机制预计将在未来产生。200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领导人批准了《APEC反 腐败行动纲领》(APEC Anticorruption Course of Action)。该文件明确承诺落实《联合国 反腐败公约》,并承诺展开地区合作,拒绝为腐败官员、行贿者及非法资产提供避风港。

在非洲,《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African Union Convention on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Corruption)于2003年7月在莫桑比克的马普托市(Maputo)召开的非洲联盟高 峰会上(African Union Summit)经与会国首脑批准。2001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outh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SADC)制订的《SADC反腐败议定书》(SADC Protocol Against Corruption)包含14个SADC国家采纳的措施。1999年,非洲全球联盟 (GCA)制订了非约束性反腐败原则,为11个GCA国家所采纳。

在中东,阿拉伯国家通过区域网络“促进发展的优质治理行动计划”( Good Governance for Development (GfD) Initiative)支持正在进行的治理改革以及政府部门现代 化,为该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反腐败行动是其主要支柱之一,特别是落实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努力。

37个国家签署了1997年发布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对在国际商务中贿赂外国公职人 员公约》(OECD 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这些国家建立了同行评审机制以追踪落实。相对而言,经合组 织(OECD)的这一公约范围较窄,内容较具体,侧重于将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列入 触犯本国刑法的范围。

此外,金融行动特别小组(FATF)的工作及原则对国际反腐败议程做出了重大贡献。 FATF制订了反洗钱及金融犯罪的全球标准,即《40项建议与9项特别建议》(40+9 Recommendations),并追踪各国落实上述建议的情况。该政府间机构汇集了监管当局及 金融机构的代表,共同应对滥用金融系统的问题,包括腐败导致的滥权。

最近几年,八国集团(G8)──由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国、英国、 美国等八个国家所组成的非正式团体──协商广泛的经济与外交政策问题,把反腐败作 为首要议题之一,内容包括反对高层腐败,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安全港,协调追讨非法 获得的资产,并支持提高透明度的尝试,从而加强预算、采购,特许租赁等领域的问责 性及透明化。

走向未来

在促进全球反腐败的进程中,国际反腐败协议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使各国政府承诺 采取行动,为相关的国际合作及技术支持提供便利。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建立国际反腐败协议结构方面的里程碑。该公约将此前地区性 及全球性公约中的内容汇集为一个整体。在当时,它是第一个受到40多个国家青睐的国 际协议,而今已有80多个国家加入,很有可能成为第一个可在全球实施的反腐败国际公 约。经过实践的检验,这些反腐败原则──包括强调国际合作的原则──现已成为全球 原则,从具有共识的国家与地区向外传播。

随着各国政府逐渐认同《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并设计追踪程序来促进落实以及技术协 助,现有的地区性承诺与机制变得十分重要,它们确保各国政府在熟悉的环境中与熟悉 的夥伴展开合作,共同解决腐败问题。此外,世界主要出口国必须通过《OECD反行贿公 约》(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以及相关追踪机制进行紧密与密集的合作,以减少 在国际商务中对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OECD国家必须执行反行贿法律,以表明其政治意 愿。

虽然国际协议与多边框架为全球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工具,但关键问题仍然是将政治 意愿变成具体行动。美国将在世界上坚定不移地与各方面密切合作,以确保在15年之内 把反腐败变成大多数国家的一种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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