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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考要闻
  

美国根据《防止向伊朗扩散法》制裁九家外国公司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

Susan Krause

华盛顿──美国国务院代理发言人埃雷利(Adam Ereli)12月27日向新闻记者发表谈话说,美国对九家公司因向伊朗出售可用于制造导弹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材料而实施制裁,其中有六家中国公司,两家印度公司,一家奥地利公司。制裁自12月23日起生效。

埃雷利说,布什政府是基于有"可靠信息"表明,这些公司向伊朗转让有关设备与技术,因而违反了《防止向伊朗扩散法》(Iran Nonproliferation Act)[公法106-178)而对其实施制裁的。

这项于2000年3月签字生效的法律规定,须定期在有证据表明发生向伊朗转让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物品、服务或技术"时,向国会提交报告:

● 列在国际出口管制清单上;

● 因可能被用于发展核、生物或化学武器或用于弹道或巡航导弹而受到美国政府的出口控制。

埃雷利说,受到制裁的六家中国公司是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淄博贝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Ounion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Limmt冶金矿产公司。 埃雷利称北方工业公司为"连续违法者"。

埃雷利说,受到制裁的还有两家印度化学出口公司Sabero Organics Gujarat, Ltd.,Sandhya Organic Chemicals Pvt. Ltd.,以及奥地利军火商施泰尔-曼利夏有限公司(Steyr-Mannlicher GmbH)。

受制裁的公司将被禁止同美国政府做生意,并不能获得购买某些美国技术所必需的出口许可。

有记者问制裁是否仅是一种象征性姿态。埃雷利回答说,这项防扩散法是有效果的。他说:"这项法律是制约伊朗发展导弹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能力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工具。我认为这项法律确实是有影响的,特别是警示各国政府注意在其国内发生的活动并制定措施或采取行动防止此类活动的发生。"

但是,他告诫说,"防扩散是一种难以掌控的事情,我认为,总会有些人将狭隘的自我利益置于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上。"

自2001年以来,已有40多个实体和个人因违反《防止向伊朗扩散法》而受到制裁。埃雷利说,美国在此次制裁事件中得到了奥地利的良好合作。


制作日期: 2005.12.28 更新日期: 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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