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序言
2005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序言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preface)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
(Released by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起草报告的原因 遵照1998年通过的《国际宗教自由法》(IRFA)第102条(b)款规定,国务院向国会提交这份报告。上述法律要求国务卿在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的协助下,向国会提交"一份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作为对最新人权报告的补充,提供更多有关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详尽信息"。 起草报告的方式 1998年,国务卿在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内组建了国际宗教自由事务办公室。2002年5月,约翰ܨ汉福德(John V. Hanford, III)宣誓就任第二任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负责为国务卿起草这份报告。 2005年度报告涵盖的时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是国务院、驻外机构和其他美国政府机构数百名工作人员一年辛勤工作的结晶。我国驻外使馆起草了报告的初稿,收集了这一个时期内各种来源的信息,信息来源包括政府和宗教事务官员、非政府组织、新闻工作者、人权观察组织、宗教团体和学者。这种信息收集的工作是有危险性的,美国驻外官员经常在艰难甚至危险的条件下,尽心竭力地对有关践踏人权的消息进行调查,观察选举的情况并援救那些因其宗教信仰而处境危险的人。 各使馆今年首次将报告初稿直接送交全权负责这项事务的国际宗教自由事务办公室审阅。在国际宗教自由事务办公室对有关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和修改的过程中,有关官员借鉴了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经验并参考了各方面提供的信息,参考信息的提供者包括美国人权组织和其他人权组织、外国政府官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性及地区性组织和机构的代表以及学术界专家和新闻媒体。有关官员还向研究宗教歧视和迫害问题的专家、各种信仰的宗教领袖以及法学专家征求意见。报告的指导原则是保证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尽可能得到客观、彻底和公正的评估。 本报告将被用作制定政策、开展外交、提供援助和培训及分配其他资源的参考。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的规定,本报告还将被用作决策的依据,以确定从事或纵容"特别严重侵犯"宗教自由行为的国家。对于从事《国际宗教自由法》所指的这类侵权行为和其他侵权行为的国家,本报告中并未点名指出,但是美国政府已经或将与这些国家单独进行接触。本报告还将成为美国政府与民间团体进行合作的基础,以促进对国际公认的宗教自由权的尊重。 用语说明 在许多情况下,《国际宗教自由报告》采用某一个国家"大体上尊重"宗教自由权的说法。使用"大体上尊重"的说法是因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不限定条件的情况下,无法精确地说任何一个政府全面尊重了这些权利,即使最佳状况也不例外。为此,"大体上尊重"是描述所有在最全面的意义上努力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的通常用语。因此,本报告以"大体上尊重"表示对宗教自由最高程度的尊重。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8日 (序言部份完)
制作日期:
2005.11.07 更新日期:
20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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