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美中商标机构为保护地理标志展开合作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美国参考》Cassie Duong 华盛顿 ─ 据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于6月2日宣布,与中国国家商标局联合举办的澄清各种保护"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措施的研讨会圆满结束。 "地理标志"是标示商品具有与产地相关的特质或声誉的标记。此次研讨会为期一周,在北京和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举行。 "地理标志"一词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该协定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最基本的国际标准,并将其释义为"表明某商品原产于WTO某成员国境内,或其境内的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属性本质上有赖于其地理产地"。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尚未确立在美国注册"地理标志"的专门制度。 早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开始使用"地理标志"一词之前,美国就已借助商标制度来保护相当于"地理标志"的标识。该制度保护名称、标志和其他说明原产地并对在不同地区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与服务加以区分的标识的使用。 根据美国采用的制度,"地理标志"可作为商标、认证标志或其他没有被专门定为地理标志的集体标志注册。专利与商标局使用商标审核方式来确定某一标志是否能作为产地标识。 据专利与商标局介绍,美国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地理标志包括"佛罗里达"柑橘、"爱达荷"土豆、"维代利亚"洋葱、"纳帕谷"葡萄酒以及"华盛顿州"苹果。 专利与商标局表示,中国也通过由国家商标局管理的商标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但中国还有由另外一个政府机构管理的保护地理标志的系统,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而在保护地理标志和商标方面造成困惑。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兼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杜达斯(Jon Dudas)指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同中国国家商标局共同开展的地理标志项目显示出两个机构各自付出巨大努力,了解对方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制度。"他说:"加深相互理解将使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工作变得明确、有信心。" 参加地理标志研讨会的美国代表团成员包括美国爱达荷土豆管理委员会(Idaho Potato Commission)和佛罗里达柑橘部(Florida Department of Citrus)的代表,爱达荷土豆和佛罗里达柑橘都拥有美国认证标志。 (完) 制作日期:
2006.06.08 更新日期:
2006.06.22
|
||
|
网页工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