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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考要闻
  

社会与文化专辑

在线访谈选编:美国独立司法体系的特征与运行

司法独立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的民主对话专页举行了一系列有关美国司法独立的 在线访谈,邀请司法专家从政治、社会、文化等角度介绍美国司法系统的结构和运 作,同时也谈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美国参考》选译了部份在线访谈记录稿以飨读者。

美国的司法独立

有关保护司法独立的法律条文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有利于法官根据法律和确凿的证据,不偏不倚地做出裁决。法官一方面需要独立做出裁决,另一方面也必须在如何使用公共资金和如何对待来法院诉讼的民众等问题上对公众负责。如何协调这些可能相互冲突的职责是美国和其他民主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独立司法体系的管理

开国元勋们为联邦政府创立了三个职责分明的独立部门。联邦司法部门按照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建立。1939年,美国法院系统行政办公室诞生,专责处理法院系统的行政事务。对联邦法官的政策和指导原则由法官自行组成的25个委员会拟定,有关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向美国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提出建言。

司法道德和法官行为

美国采取正式和非正式机制指导法官行为。非正式的机制有法官之间相互监督,也有大多数法官自觉遵守纪律的愿望。在正式的层面,联邦司法系统有两大基本机制: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的行为守则委员会(Code of Conduct committee)可根据法官的请求提供咨询意见,这些意见也供其他法官参考。此外,另一个正式机制是公民和其他有关方面可以根据1980年的《司法行为和丧失司法能力法》提出投诉。

法院日常事务

在美国地区法院,一位地区法院的法官可以有两名全职书记员和一名行政助理,也可以有三名全职书记员,但不配备行政助理。至于工作人员与法官的工作关系,可以说两者兼而有之,可以采取团队的形式,也可以一人为主,其他人为辅,视法官的个性和风格而定。

参考资料:美国法院系统简介

美国司法体系由许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成,反映了美国政府分权制的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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