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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概述
美国政体与其他民主政体的异同
联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政府
选举与选举程序
非政府组织及对公共政策有影响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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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体的结构与运作
(2005年10月发刊)
 

联邦政府

位于首都华盛顿的国会大厦
位于首都华盛顿的国会大厦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代表制政府的象征。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任何新法律都需经两院一致同意才可生效。

附录
最高法院与民权

三权分立

美国政府资金来源

美国联邦政府由三部份组成: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司法分支。《宪法》对每一分支的职权给予明确规定。

立法分支 (The Legislative Branch)
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分支指国会两院,即参议院和众议院。所有立法都须经参、众两院通过,并由总统签字才可生效。

立法程序
国会每年的立法提案数以千计,但真正立法只数百项。一项法案从起草到最后由总统签字成为法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起草法案。法案可以是由一位参议员或众议员起草提出,也可以是基于某个行业代表机构或者个体公民提出的要求──他们甚至可以协助起草法案。但是,只有参议员或众议员能够正式提出立法议案。提案起草完毕后,起草人会在议员同事中寻找共同提案人,以增加提案的份量。

2) 立法草案在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后被编号,提案名称及提案人的名字被公布在《国会议事录》(Congressional Record)上。

3) 参议院或众议院的程序官员将提案分配到负责相关事务的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可以进一步将其分到最相关的小组委员会。值得指出的是,委员会主席和小组委员会主席对如何处理交给他们的提案拥有很大决定权。如果主席本人不赞同这项提案,他/她可以将其束之高阁。

4) 小组委员会可以针对提案举行听证会,邀请政府和民间人士作证。证人可以是政府行政部门官员、专家、与该项立法有关的行业代表、工会代表、学术界人士、公共利益团体、商界代表等等。个人也可以通过出席作证、提供书面证词、或让有关的利益团体代表自己来表述观点。

5) 听证结束后,小组委员会可能举行审定会,对提案草案提出意见或修改。然后,由小组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将提案提交全体委员会考虑。提案如果未能通过小组委员会的投票,则就此腰折。

6) 全体委员会可以重复小组委员会所采取的各种步骤或部份步骤,即听证、审定、投票。如果委员会投票通过提案,那么,这项提案将被送交全体参议员或全体众议员审批(取决于提案最初发起于参议院还是众议院)。

7) 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全体议员可以就提案展开辩论。提案可被进一步修改,也可被送回委员会,或付诸表决。

8) 提案在参、众两院中的一院获得通过后,将被送交另一院。经众议院通过的提案可直接被列入参议院议事日程,而无需经过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审议。但两院的有关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均有机会就提案举行听证和作出修改。相关或相同的提案往往在参、众两院同时被通过。

9) 如果参、众两院通过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提案将被送交总统。如果两院提案存在差异,参议院主席和众议院议长将任命一个两院协商委员会(Conference Committee)。在协商委员会仍无法就提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提案将作废。如果协商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那么提案将被送回参、众两院接受投票表决,但不得作再度修改。

协商委员会修改后的提案在经参、众两院通过后,被送交总统签字。总统有四种选择:(1) 在提案上签字使之成为法律;(2) 在国会会议期间不采取任何行动,从而使提案在10天之后自动生效成为法律;(3) 在国会最后休会期间不采取任何行动,从而使提案自动作废;(4) 否决提案。

当总统对提案行使否决权时,国会可予以推翻,但这必须得到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如果任何一院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提案就将作废。如果两院均有三分之二议员支持,提案便成为法律。

除立法以外,国会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监督行政部门。国会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调查行政机构的运作和行动,确保行政机构依法行事。

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

立法提案成立并被分配到有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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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听证和完成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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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委员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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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会表决

参议院或众议院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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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或众议院全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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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或众议院全体会议辩论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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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如果在委员会得到全体通过,将被提交议院全体会议

国会全体会议arrow

提案如果得到参、众议两院中一院全体会议的通过,将被送交另一院全体会议

总统

如果两院就同一问题通过的提案内容不尽相同,提案将交由两院协商委员会解决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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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院通过完全一致的提案后,该提案被送交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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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统签署提案或在国会会期内不采取任何行动,这项提案便成为正式法律

   

参议院 (The Senate)

  • 参议院亦称"上院"("Upper Chamber"),被视为具有比众议院更大的审议权。

  • 参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每州两名)。

  • 参议员每一任期为6年,无连任限制。

  • 基于选举需要,参议院中一向有在任年度不等的三组议员,从而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议员任期届满,需卸任或经选举连任。这种机制可以确保参议院中始终有一定比例的资深议员。

  • 参议院出现某州议席空缺时,一般由该州州长任命替补议员。

  • 美国副总统担任参议院主席,但只有在投票结果出现僵局时,投决定性一票。不过,在实际中,很少出现投票僵局,因此副总统很少介入参议院的日常运作。副总统不在时,由参议员推选出的一位主席主持日常事务。

  • 参议院同众议院有着很多相同的立法权力,但它同时具有一些特殊权力:

  • 参议院负责批准总统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下级联邦法院法官以及行政机构重要职位的人选。总统提名人必须通过参议院批准才能就任。

  • 参议院负责批准或否决总统达成的国际条约。

  • 在发生弹劾总统或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情况时,由参议院主持审判,全体参议员担任陪审员。

众议院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989年1月众议员在国会山众议院会议厅举行就职宣誓。
    1989年1月众议员在国会山众议院会议厅举行就职宣誓。

  • 众议院被视为"民众之议院"("House of the People")

  • 有435名议员,各州议员人数按人口比例确定。美国的五个特区或属地──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在众议院也有代表,但这些代表没有投票权。

  • 所有众议员的任期均为两年,但无连任限制。所有众议员的选举在同时举行。.

  • 众议员是从各个州内按地理区域划分的所谓国会选区(Congressional District)中选出。

  • 众议员补缺要通过专门选举或随大选进行。

  • 众议院议长由众议院议员选举产生,故来自多数党。

众议院具有的与参议院不同的职权包括:

  • 有权对总统和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弹劾指控。

  • 所有涉及增加岁收的提案必须从众议院产生。

  • 如果在总统大选中没有任何一位候选人赢得选举人多数票,众议院负责决定总统当选人,一州一票。

行政分支 (The Executive Branch)

2004年11月布什总统在主持内阁会议。
2004年11月布什总统在主持内阁会议。

行政分支的规模远远超过联邦政府的其他两个分支。总统是行政分支的最高领导,任期4年。副总统与总统同时当选。一旦总统去世、丧失工作能力或被弹劾定罪而遭到罢免,副总统继任总统。

虽然行政分支与政府其他两个分支的权力相等,但总统在政府中享有最大的个人权力。总统的权力和职务包括:

  •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确认批准;

  • 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确认批准;

  • 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 担任名义国家元首;

  • 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同美国印第安部落的条约──条约必须经参议院通过批准;

  • 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

  • 赦免或缓期执行联邦罪处罚(弹劾定罪除外)。

除了以上由《宪法》规定的权力以外,总统在实际中还享有《宪法》中没有正式或明文规定的其他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总统可以发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总统行政令具有法律效力,其通常作用包括:

  • 为推动和贯彻总统的政治议事日程而创立新的项目、办公室或委员会;

  • 确立国会通过的法律将得到如何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

  • 宣布联邦节假日。

行政命令可以成为总统实现政策目标的有力手段,这一总统权力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推翻或修改某项行政命令,但任何立法都需有总统签字才能生效,除非国会能够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行政命令若被视为违宪或与现行法律相悖,可被诉诸法庭。

总统也是其所属政党的领袖,可以运用自己的地位和知名度,向公众和本党国会议员宣传政见,推进政治目标。

行政部门和机构

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政府的作用具有深远影响,也关系着所有美国人的生活。

总统接班程序

国土安全部是联邦政府中最新的内阁级部。政府部门的成立日期具有重要意义,原因是,当总统身亡或丧失工作能力时,由副总统继任,而当副总统无法继任时,接任总统职权的顺序如下:

  • 众议院议长;

  • 参议院临时主席;

  • 各部部长──基本依各部成立日期顺序排列,国务卿居首。

  • 这15个部门是:

    • 农业部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 商务部 (Department of Commerce)

    • 国防部 (Department of Defense)

    • 教育部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 能源部 (Department of Energy)

    •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 国土安全部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 住房与城市发展部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 内政部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 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 劳工部 (Department of Labor)

    • 国务院 (Department of State)

    • 运输部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 财政部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 退伍军人事务部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上述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根据法律,部长为总统内阁成员,是总统在相关领域的顾问。总统也可以让某些高级行政官员享有内阁地位,其中通常包括副总统、总统办公厅主任(the President's Chief of Staff)、管理及预算办公室主任(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美国贸易代表(U.S. Trade Representative)。其他目前或曾经具有内阁地位的职务包括:环境保护署署长(director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中央情报局局长(director of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以及总统国家安全顾问(President's national security advisor)。

    除总统内阁以外,行政分支中设有很多独立的机构和委员会,其中有些颇具规模。例如,美国邮政管理局(U.S. Postal Service)、环境保护署、国家航空和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等。

    权力很大的一类行政机构是联邦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由国会授权,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某一经济领域的规章,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环节。主要的联邦管理机构有:

    •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联邦贸易委员会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核管理委员会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 联邦电讯委员会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属劳工部) (OSHA).

    由上述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机构确立的规章制度关系到全国几乎各行各业和所有的消费者。这些管理委员会或局署的负责人也由总统任命和经参议院批准。这些机构制定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在法庭上受到挑战或被国会推翻。

    在所有独立的联邦机构中,独立性最大的机构莫过于联邦储蓄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也就是国家中央银行(简称美联储)。联邦储蓄系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货币政策、确定利率以及货币供应量。美联储的决定能够对国家经济、利率、通货膨胀、就业机会以及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很多人甚至认为,美联储主席是仅次于总统的联邦政府中的第二大权力人物。

    这是坐落在首都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在这里对如何解释事关全国的法律和宪法问题作出决定性裁决。
    这是坐落在首都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在这里对如何解释事关全国的法律和宪法问题作出决定性裁决。

    司法分支 (The Judicial Branch)
    司法分支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司法分支由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和下级联邦法院组成,其中包括上诉法院(亦称巡回法院;Courts of Appeal, or Circuit Courts, or Applelate Courts)、联邦地区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s),以及联邦索陪法院(courts of federal claims)。联邦法庭受理来自州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联邦法庭的初审管辖权包括有关专利、商标、联邦索陪、破产、金融证券、海事法,以及国际诉讼等

    司法分支是独立于联邦政府其他两个分支的三个分支之一。它受到的唯一制约是宪法确立的相互制衡。独立的联邦司法体制被视为确保法律对所有公民公正与平等的关键。《宪法》中有两项有利于司法独立的重要规定。第一,联邦法官任职终身,即除非受到国会弹劾并被定犯下"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否则法官不得被免职。第二,宪法规定,联邦法官的薪资"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换言之,无论总统还是国会都无权减少联邦法官的工薪收入。这两条规定有助于使法官免受公众情绪或政治势力的影响,办案独立。

    虽然《宪法》起草人使司法体系避免受到政治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但是,遴选法官的程序如今变得相当政治化。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联邦下级法院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且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才能就任。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联邦下级法院,包括其司法辖区、法官人数和经费均由国会确定。所有联邦法官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才能得到终身任职。但是,总统有权在国会休会期间任命非终身任期的法官。主要负责交保、签发逮捕或搜查等司法令和一般违规听证的联邦地方行政法官则由联邦地区法院任命,任期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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