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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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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行动: 各国如 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艺术家团体在 比利时法庭胜诉 布鲁塞尔的一个法庭作 出裁决,判处一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败诉,原告是比利时著作权利益促进会(SABAM), 该团体专门为表演艺术家追讨版权收入。SABAM声称,这是欧洲有史以来在此类案件中首次裁定 被侵权者胜诉。 该案件中的被告Tiscali公司是一个较小但很受欢迎的互联网供应商。根据2004年 11月30日的法庭判决,该公司必须关闭某些互联网用户用于下载受著作权保护之音乐的网络服务。 法官并没有因网站用户的活动而指责该公司,但认为该公司有责任制止侵犯著作权的活动。 SABAM声称其目标是阻 断电脑对电脑(peer-to-peer)的资料交换,这是一种个人电脑硬盘之间的在线交换系统,许多热 门网站用它来为音乐下载提供便利。 互联网用户的辩护者与音乐交换者声称,执行该判决在技术 上不可行。他们认为,这就好像因为光盘刻写技术可以误用于音乐的盗版复制,就禁止这项技术 一样。 但是,因互联网盗版而损失惨重的布鲁塞尔环球音乐公司(Universal Music)声称,网络 筛选技术的确存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可以对经过其系统的传输进行过滤。 据环球音乐公司估计, 在比利时售出的空白可刻写光盘中百分之八十五用于下载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材料,如音乐、录像、 电影、软件等。 受到美国电影协会支持的比利时反盗版联合会估计,比利时每天有25万件受版权 保护的电影与录像节目被下载。 布基纳法索打击 盗版
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拥有兴旺发达的本土音乐行业,但受到廉价进口盗版音乐制品的侵扰,因此展开了打击盗 版活动。2004年秋季,该国的文化艺术旅游部与著作权办公室召开了为期三天的会议,讨论反盗 版策略。每年有多达上千万盒的盗版磁带进入该国,其中百分之八十来自邻国。会议结束时,当 局焚毁了17000件盗版磁带与光盘,这些盗版产品都是著作权办公室以及瓦加杜古市 (Ouagadougou)与博博迪乌拉索市(Bobo-Dioulasso)的宪兵没收的。 文化艺术旅游部部长穆 罕默德·欧德拉奥古(Mahamoudou Ouedraogo)向与会记者表示,盗版是布基纳法索的"癌症", 并且强调盗版者应该因为犯罪而受到起诉。 接下来,著作权办公室秘书长阐述了布基纳法索的反 盗版策略,其中包括:建立独立的反盗版组织,与邻国协调并出台共同政策以在边境查缉盗版制 品,成立一个地区性的著作权法庭,对法官、宪兵、警察、海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对盗版 的制造者与销售者提起刑事诉讼。据估计,布基纳法索有10万人从事盗版业, 大多数是街头小贩。 爱沙尼亚通过改善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支持知识产权
2004年12月27日,爱沙 尼亚的警察部门与海关税务部门签署了一个合作协议,以改善爱沙尼亚的知识产权体制,为此他 们将加强运作、调查以及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换。 此外,这两个部门还与该国知识产权领域首屈一 指的非政府组织爱沙尼亚著作权保护组织(EOCP)紧密合作,就具体侵权案例收集信息和取证。 此外,爱沙尼亚著作权 保护组织等非政府组织还各自展开教育活动,告诉年轻一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该组织执行经理 伊尔马·哈格(Ilmar Harg)认为,爱沙尼亚的互联网盗版问题比光盘盗版更令人担忧,平均每个 月有50个网站因为盗版内容而被勒令关闭。 2004年11月,非政府组织在爱沙尼亚发起一次媒体宣 传运动,在各主要报纸上解释在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本质。这场运动所提供的资料说, 从2005年开始,爱沙尼亚警方将加强对互联网盗版的调查与起诉工作,而爱沙尼亚的刑法规定对 互联网盗版犯罪者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爱沙尼亚计算机俱乐部 是当地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有4500会员。该组织利用美国大使馆的一项资助,正在着手组织一系 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座谈会,以及局域网络(LAN)青年人派对活动。在座谈会的活动中,该组织 将与爱沙尼亚著作权保护组织以及商业软件联盟合作。 印度律师事务所以 新策略反对盗版 Krishna & Saurastri是孟 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它所采取的反著作权侵权的新策略是利用法律体系使假冒品制造商疲 于奔命,即反复提出民法与刑法诉讼,并促请法院下达搜查令和没收令。 该事务所的苏尼尔·克 里什那(Sunil Krishna)说,他们的策略针对制药、软件、录音与音乐行业的侵权活动。 由于地 方警察不愿意追查假冒品,该事务所转而采用"证据搜查"(Anton Pillar)等法律手段来打击盗版。"证据搜查"命令可指定法庭监管人,并以搜证为由搜查和扣押涉 嫌假冒的财产,而无须事先通知犯罪嫌疑人。 此外,法庭可以命令警察为监管人提供保护。克里 什那声称,这个办法对于打击盗版软件非常成功。 克里什那说,在扣押非 法商品后,他可以请求法庭对犯罪嫌疑人下达禁令,以防嫌疑人进一步生产或销售假冒品。嫌疑 人如违反法院禁令,可判处最少六个月、最多三年的有期徒刑。 克里什那认为,量刑对未来假冒 活动起到了威慑作用。 克里什那谈到两个民法 与刑法双管齐下、从而成功地取缔假药的案例。据他说,该过程要花费大量时间,须针对假冒产 品制造商提起上百个诉讼。但他认为这是一个成功的策略,可以"确保"非法产品的制造商与销售 商关门大吉,而实施此策略的成本只占被侵权公司合法营业额的百分之五以下。 克里什那认为,印度政 府可以做出一些改变,使他的工作容易一点。 他赞成不断对执法官员进行反盗版教育, 并建议 授予印度海关销毁假冒品的权力,现在海关没有这样做的权力。 他还建议根据《保护外贸及禁止 走私活动法案》对进出印度的假冒品提起公诉。 该法案规定对非法进出口者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并不准保释。 印尼有关光盘的规 定成为法律 2004年10月5日,前印尼 总统梅加瓦蒂·苏加诺(Megawati Soekarnoputri)签署了印尼有史以来第一项光盘管理规定。 这 项期待已久的规定要求光盘生产者登记其生产设备,编制并报告生产记录,允许警察与政府调查 人员随时进入工厂检查等。 10月19日,当时的工商贸易部长丽妮·苏宛蒂(Rini Soewandi)在离 任前一天签署了该部的实施条例。 而且,为应对即将上任的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 (Susilo Bambang Yudhoyono)把工商贸易部一分为二的设想,她签署了两个实施条例,划分了 未来两个部的职责范围。 据曾协助印尼政府官员
起草上述条例的一位印尼电影协会顾问说,新规定要求现有以及未来光盘生产设施做到下列各
项: 管理规定提供了行政处 罚的可能性,特别是吊销生产商执照的处罚。 因为光盘管理规定属于印尼著作权法的一部份,因 此对违规者可判处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这些新规定在2005年4月18日正式生效。 巴拉圭:运用法律、 执法保护知识产权 2004年,巴拉圭采取了 一系列强有力的立法与执法行动,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政府与民间机构合作,支持两项 立法草案,以增大对侵权刑事案件的惩罚力度,其中一项立法针对著作权盗版,另一项针对假冒 商品。 这两项立法草案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提高至五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不再允许以罚 款代替刑期的宽松处罚条例。 巴拉圭的专业技术署是 为收集知识产权情报和改善部门协调而设立的执法单位,隶属于工商部,但工作重点是反著作权 盗版与伪造。专业技术署参与了一系列重要的执法行动,常与民间团体配合。该署加强了工商部 与海关的合作(包括资料共享),进而对各公司的注册资料进行审查。在此项行动中,56个进口 公司被关闭,73个进口许可证被吊销。 据工商部于2005年2月发 布的一份报告,从2003年12月到2004年1月,巴拉圭当局所采取的行动包括:没收1100万只空白 光盘与1600台光盘拷贝机器;突袭5个涉嫌生产假烟的卷烟厂,3个为假烟生产假冒烟盒与标签的 印刷厂,以及4座存放假烟的仓库;在15项行动中查获多种假冒品,包括手表、玩具、手机等;突 袭10个涉嫌盗窃闭路电视信号的公司;在亚松森的第4号市场展开两次突袭活动,其中11个店铺被 突袭检查,没收了数千只盗版音像光盘;对五个通过进口光盘从事盗版录音活动的主要犯罪团伙 展开调查。 2004年8月,工商部与福 克斯(Fox)拉丁美洲体育台达成合作协议,以制止对这个乌拉圭热门电视台的节目的偷盗行为。 这是福克斯电视台在拉丁美洲签署的首个类似协议。根据该协议,福克斯电视台与工商部可运用 乌拉圭的通讯监管(CONATEL)权力,吊销提供盗版闭路电视讯号的公司的执照,这个办法比 仅仅依靠法院更为有效。自该协议签署后,至少已经有四个闭路电视供应商与福克斯达成合作协 议,并停止了盗窃闭路电视讯号的行为。 韩国:让公众了解 对互联网上录音制品的保护 2005年1月,政府保护录 音制品的新行动成为韩国媒体报导的头条标题,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 在此前的三年中,韩国音 乐行业的收入大幅下降,国内外著作权拥有者收入减少,迫使政府采取行动,通过了一项著作权 法补充条款,即要求通过互联网下载音乐前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拥有者的同意。 为了保护韩国的 "文化未来",特别是席卷亚洲的"韩国潮"──包括广受欢迎的韩国流行音乐、电视连续剧和电影─ ─政府大力推动提高公众意识,宣传新规定。 在文化旅游部的网站上, 政府发布了1月17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订条款的有关信息及相关处罚条例,以达到告知并教育公众的 目的。该网站十分明确地指出:只有演出者与唱片制作者可以在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上传输其音像 节目。一般公众或用户如果要在互联网上传输音像节目,必须首先征得著作权拥有者的同意。 该 网站列举了在韩国现在被视为违法的那些行动,如将音乐文件或有著作权的作品上载至任何互联 网网站、小型网页、网吧以及博客网页,此外,违法行动还包括以互享为目的将音乐文件上载 至不公开的网站、小型网页、网吧以及博客网页。 政府的宣导运动似乎有效果:来自唱片公司的 消息说,一些小型在线音乐服务公司向它们发出探寻,并要求见面讨论合同细节。 此外,三位国会议员正 酝酿一个提案,对《韩国著作权法》作进一步修订。 这项修正案将大大扩充制作人与演出者的 权利,包括与公众通讯的权利。文化旅游部下属的游戏音乐处也起草了新的《音乐促销法案》并 已提交国会审议,该法案将增加对录音制品的保护,并将授权文化旅游部组建、管理一个检查组, 以调查处理非法音像侵权案件。 斯里兰卡在大规模 突袭行动中发现非法光盘刻写工厂 虽然盗版音像光盘的销 售在斯里兰卡司空见惯,但政府当局一向认为,这些光盘来自亚洲其他国家。2004年10月9日, 斯里兰卡警方在调查其他犯罪活动时,突袭了一个称为光纤媒体有限公司(Optical Media Pvt. Ltd.)的光盘制造厂。该厂业主与管理者均为马来西亚人,自当年年初开始生产。具有讽刺意味的 是,该公司曾获得斯里兰卡政府机构投资董事会的批准。 此外,警察还突袭了科伦坡市的主要集 市,没收了大量盗版光盘产品。 突袭行动的消息传到盗版光盘销售商那里,大多数商店都停止展 示该厂所生产的鹰牌盗版光盘。 该厂制造了大量盗版音 乐、电影、软件,并用聚碳酸酯树脂生产光盘,故可以计算出盗版音像光盘的数量。 据知情者向 警方报告,在突袭行动的前一天晚间,一辆卡车运走了大约17.5万片光盘以及一些刻印机器。官 员们认为,考虑到光盘数量如此巨大,并发现数百片中文微软光盘,估计该厂不但制造非法光盘 供当地消费,也从事出口。 美国驻科伦坡大使馆的 报告说,旨在促进政府与民间合作的大使馆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目前正在协助微软公司等民间机构 向斯里兰卡当局提供支持,深入调查此案。 台湾加强著作权法 2004年8月24日,台湾立 法院通过了一个新法案,弥补了2003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的一些漏洞。 新法规定,任何企图避开 "反盗版措施"的技术运用或信息使用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相当于8000美元的 罚款,或二者并罚。新法允许台湾海关出于鉴别真伪目的扣押商品。 但是,著作权拥有者必须在 三天之内采取步骤申请扣押,启动刑事或民事程序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否则,海关必须对货物放 行。 2003年的法律撤销了对 侵权者判处最低刑期的规定,给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即允许违法者以支付罚款而代替服刑。 大 多数知识产权的侵权者认为支付最低罚款是一项可以接受的经商成本。 但新法规定,凡涉嫌销售 或租借盗版光盘者,须判处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并可加判16100美元至161000美元之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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