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6年1月发布
)
公共领域的重要性
安妮塔·埃森斯塔特 (Anita R. Eisenstadt)
美国宪法中有关专利 与著作权的条款(第一条第8款第8节)授权国会"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并要求"对作 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其中,"一定期限内"这一短语显示, 美国的创建人意识到,必须在作者与发明人知识产权利益与社会思想交流的需求之间达到至关重 要的平衡。 他们的确取得了这种平衡,通过对专有权利期限的限制促进了不受限制的"公共领域 "的发展。 正如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体制可以产生重大文化与经济效益,一个富有活力的公共领 域也可以对民主社会及其经济繁荣与科学进步贡献良多。 "公共领域"系指不受知识 产权(IPR)保护的材料与信息。公共领域的信息供公众使用,无须事先获得授权,也没有再次使 用的限制。在美国,公共领域包括事实信息1以及联邦政府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所 创作的作品。公共领域还包括那些曾受著作权保护但保护期限已满的作品、声明不需要保护的作 品(如合同规定的非保护性信息)、以及受保护权利被放弃的作品。
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与"开放使用"(open access)不同,一般而言,后者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作者或发 行人选择将该作品免费提供给公众。即使作品属于公共领域,使用者仍然应该声明作品的来源, 因为不这样做就可能构成抄袭。 美国政府是科学教育公 共信息的最大生产者,也是全世界对公共领域贡献最多的信息来源之一。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发布的通告A-130《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指出:政府信息是 有价值的国家资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自由流通对于民主社会至关重要。美国政府还努力促 进由联邦政府资助所产生的信息广泛传播。对于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政府大力鼓励将研究结果 与公众分享。 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 ──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国际科学委员会 (ICSU)以及科技资料委员会(CODATA)──都十分注重公共领域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 重要性。 当然,寻求公共领域与 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并非易事。一方面,促进知识与信息的广泛传播十分重要,但另 一方面,也要确保作者与发明人的作品受到适当保护。各国政府所采取的解决方案多种多样,不 过有一点很明确:自由和与时俱进的社会需要两者兼顾。 有关这个题目的更多阅
读材料,请参见:
圆桌会议:执法是所有国家的首要任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