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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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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会议: 执法是所有国家的首要任务
为了加入国际以及区 域合作组织,许多国家通过了复杂的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这样做是一个国家迈出的重要 的第一步。 但是,仅仅制定法律并不能使一个国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还需要建立适当的执法机 制。 为什么有效执法常常落 后于立法?执法有哪些障碍? 执法的好处将由所有国家共享还是由少数国家独占? 为回答这些问题,美国 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组织了一次圆桌会议,邀请一组美国政府专家就知识产权(IPR)执法 发表看法。会议主持人是国际信息局经济安全办公室的资深撰稿人兼编辑波塔·戈麦斯(Berta Gomez),与会者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执法办公室法律顾问迈克尔·史密斯 (Michael Smith)、美国司法部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处出庭律师贾森·古尔(Jason Gull)、国 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知识产权处高级法律顾问约瑟夫·霍华德(Joseph Howard)。 这些专家认为,知识产 权领域的有效执法应该是所有国家在追求经济发展以及全面参与世界经济时面临的首要任务。 以 下是他们的发言记录。 主持人:首先请 问,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战略中,执法占有何种地位? 史密斯:随着世 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经济体日益依赖高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 1997年,专利商标局开 始进行海外培训活动,当时的重点是向其他国家提供咨询,协助起草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 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相一致的立法草案。 但随着时间推移,援助重点从这些法律 工作转向这些国家的日常性实际工作。 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已经有了法律,符合TRIPS的要求,但 在实际执法方面欠缺很多,亦即不能在边境以及民事或刑事司法系统中执行那些权利。 这些年来,著作权、商 标与专利对美国经济一年比一年重要,我们在海外保护这些权利的意愿也大大增强。 美国与其他 国家的知识产权拥有者不愿意在某些国家投资,因为这些国家对著作权、专利、商标与商业机密 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 古尔: 从我们 司法部的角度看,有必要通过国际协议促使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一致化,甚至回到《伯尔尼 公约》,从而界定作者、发明人以及公司对所开发产品享有的权利。 我们希望看到各国对这些权 利大致达成共识。 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 执法,这些法律不过是空洞的承诺。 有效执行有关这些权利的法律有助于作者和发明家在理性的 基础上决定是否从事创作和发明或是否出版和公布其成果。 最近几年,执法成为一 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一系列相互交织的因素──如运输、技术、通讯、互联网等方面的改善─ ─推动市场日益全球化。 实物商品的跨境运输越 来越方便,成本越来越低,导致了侵权范围的扩大。比如,很久以来东亚地区就存在假冒品的问 题,但是,随着产品成本降低,很容易运到世界其他地方,假冒品的问题就更为严重了。 互联网可以即时地将信 息传播到世界各地,而几乎无需成本。 因此,除了产生积极效益之外,互联网也被一些人用来从 事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 随着数码经济在美国与其他国家不断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大。 主持人:您谈到 运输的改善使商品更容易跨境流通。这是有效执法的一个障碍吗? 霍华德:有效执 法的最大障碍或许是人们缺乏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真正理解,也就是不了解知识产权对每一个从事 国际贸易的国家所具有的重要性。 我去过许多国家做演讲, 在每个国家都有人问我:"我们为什么要做这个? 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那些拥有知识产权的富裕国 家或制造商呢?" 我的回答是:首先,如 果你们国家实行法制,而且签订了某些国际协议,那么就有义务遵守协议。 第二,你们的 国家在发展自己的经济部门时,其制造商、发明人与工匠也在创造知识产权,因此确保他们的这 些权利也是很重要的。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并 不理解保护知识产权对就业十分重要,不理解知识产权导致经济增长以及生活质量的改善。 如果 你们不尊重知识产权,就没有人愿意在你们国家投资,你们也就不能吸引所需要的外资来改善本 国居民的生活。 人们如果理解法制的价 值就会明白,并不仅仅是富裕国家受益。 古尔: 我也被 外国听众问过同样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就是美国或富国的名牌吗? 为 什么我应该为这些美国公司效劳呢?"一个答案是:如同商标拥有者必须保护他们的品牌,则国家 也要通过知识产权执法来保护其声誉。 一个商标不过是一个牌 子。 它表达的讯息是制造商以及产品的声誉。 如果某个商标拥有者开始生产劣质产品,人们就不 会再买了。其声誉会下降。 为了鼓励投资,你需要 有效的法律体制,保护人民的权利,包括保护知识产权。 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 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反之,那些忽视知识产权执法的国家将看到自己的声誉下降,投资环境恶 化。 史密斯:有效执 法的另一个重要障碍是缺乏政治意愿。在政府的最高层如果没有政治意愿,那么执法当局就很难 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难以投入资源来解决问题。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提供 技术援助时努力解释执法对于当地经济的重要性。 比如,当地的音乐不但是本土文化遗产的问题, 它也是著作权的问题,对地方经济是重要的。 我们发现,尤其在亚洲,国家有效执法的能力与当 地音乐发展密切相关。 主持人:当政府 决定提供有效执法的时候,它该如何做呢? 古尔: 虽然政 治意愿很重要,但这并不是说,保护知识产权只需要说服政府高层就够了,让他们信服这个事情 很重要还不够,他们的命令不会自动得到贯彻,变成街面上的执法行动。 政府必须在公众意识上 下功夫,让公众真正了解,知识产权值得保护。 迈克尔关于本土音乐的举例就很有说服力。 当然,许多盗版产品仿 冒的是美国公司的产品,如微软的软件和美国流行歌手灌制的光盘都在海外销售。但是,如果一 个国家允许盗版泛滥,它自己的产品──音乐、电影或软件──也可能同样被人窃取,遭受与美 国产品相同的命运。因为这些国家的音乐、电影以及软件的制作者更依赖于国内市场,因此,在 大量盗版上市的情况下受害最多的可能是这些本国的生产者。 盗版使本国工业更难与 大型外国公司竞争。在这些国家,任何光盘或DVD或软件都有盗版,只需花两美元左右就可以买 到一盘,那么当地的电影制片厂和软件发行人就很难以这样的价格与硅谷最新的软件以及好莱坞 的大片竞争。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 些希望避免被美国商品垄断市场的国家,或许应该考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为保护知识产权能 够促进当地经济增长,鼓励投资,这有益于本土工业的长远发展。 如果公众同意保护知识 产权,那么执法部门就会愿意取缔兜售盗版或假冒品的街头商贩,检查官就会愿意追踪调查侵权 案件,因为公众中不再有阻力。 法官也就愿意作出一些具有威慑力的判决,对侵权者量刑或罚款。 霍华德:尤其重 要的是,一个国家要有一个机制,使外国的权利拥有者能将问题提交给当局,并且真正有机会通 过促成政府行动维护其权利。这可以克服长期存在的惯性,推动当局落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主持人: 您能 不能谈谈您在国外培训或讲课的情况? 霍华德: 我到 其他国家,查看那里的立法,向当地人介绍美国的做法。我解释说,你们如果没有力量建立一个 囊括所有可能被侵权的知识产权的资料库,至少要有一个机制,让别人把信息提交给你们,这应 该是合情合理的。许多国家认为这一条建议很有用。 美国海关还执行禁止通 关命令(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命令,禁止那些违反美国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入美国),此类命令由美 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下达。如同知识产权在我们这里备案,USITC发出的禁止入关命令也 输入海关的知识产权模块(IPR module),发送给执法官员。 知识产权模块1的公 共版本很容易获取,网址是:http://www.cbp.gov。在"知识产权"页签下点击"快速链接"(Quick link),在下一个屏幕再点击"知识产权搜索(IPRS)"。 这个网址上有很多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 项目的信息。
主持人: 这是 利用新技术加强执法的一个例子吗? 霍华德: 是的。 但是,如我的同事所指出,人们必须愿意做这件事。 这一点至关重要。 主持人: 您是 否看到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取得了进步,对保护知识产权更感兴趣了? 霍华德: 我在 埃及时,人们正在探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问题,他们对我说埃及需要一种与美国一样的海关体 制。看起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世界各国都希望从我们的政府这里得到一些借鉴。他们或许不 喜欢我们有时候说的话,但是他们对我们要表达的意见非常开放,愿意考虑。 史密斯: 我觉 得大多数国家都同意,美国的边境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是当今世界最有效率的系统之一。但是,很 多我们在美国做的事情,到其他国家就不太实际了。 当然,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根本不具 备美国政府所拥有的资源。 此外,大多数国家也没有美国这么多的边境口岸。 这些国家的海关必须决 定如何才能最好地使用他们的有限资源。在海外技术援助项目中,美国专利商标局从这里入手, 鼓励各国履行TRIPS协议的义务。TRIPS规定了最低标准,如建立权利拥有者可以登记以及寻求权 利保护的系统。 不过一个国家尽管可能 完全符合TRIP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但仍然在边境管理方面存在巨大问题。 比如,TRIPS协议要 求成员国提供保护措施,禁止进口盗版商品或假商标产品, 但它没有要求成员国在边境提供保护 措施,禁止这些产品或商品出口,或禁止这些商品在该国流通伺机转口。 因此,美国政府的主要 关注点是,盗版及假冒品在一个国家生产,然后出口到其他国家,比如在欧洲或亚洲内部流通。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了"TRIPS-Plus"条款。 在双边谈判中,我们把它作为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的一项内容。 在培训中,我们重点说明尽管这些要求不属于TRIPS,但对一个有效的执法体制仍 是必要的。 主持人: 别的 国家愿意接受吗? 史密斯: 现在 的情况肯定比十年前要好。 我认为,随着这些国家越来越适应TRIPS协议的义务,并制定相关法 律,它们的接受程度会提高。 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现 在有个问题很重要,这就是某些国家的盗版光盘(即CD、VCD、DVD等)产量已经超过了合理的 需求量。 显而易见,地方消费量有限,因此这些产品被运送出口。 有鉴于此,我们提倡在边境实 行出口管制,并推动制定光盘管制法规。 主持人: 腐败 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古尔: 在某些 试图落实知识产权的国家,腐败是个大问题。 其决定因素之一是涉案 金额。当非法活动涉及巨额资金时,肯定就会有腐败。 与盗版和假冒相关的另 一个问题是有组织犯罪。无论在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犯罪团伙都不同程度地卷入盗版及假冒品 的生产与发行。 当然,政府官员的腐败不独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但是,腐败泛滥必然会妨碍知 识产权领域的执法。 史密斯: 您刚 才问:"有效执法的障碍是什么?" 我认为,这取决于您讲的是民事执法、刑事执法还是边境执法。 刑事执法与边境执法可 以归纳在一起,亦即它们是政府的行动。民事执法涉及的是私人诉讼,也就是通过民事法庭系统 来弥补权利拥有者的损失。 在许多国家,民事执法 面临类似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发现,虽然很多国家有民法及民事诉讼程序法,有关权利拥有者 通过法庭争取临时救助或请求法庭下达短期禁令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在实践中落实。 我们发现,许多法庭判 处的损失赔偿太低,不足以对侵权者与假冒者构成威慑,也不足以补偿权利拥有者的损失。 最后,我们还注意到, 某些国家的侵权产品以及制作侵权产品的机器实际上没有被摧毁, 这些机器可以随时恢复生产。 这显然不符合权利拥有者以及公众的利益。 对政府来说,边境执法 的一个障碍来自于需要大量人力。海关官员应当是模范消费者,对记录在案的商标了如指掌,还 要有意愿保护商标拥有者的权利。 没有这些熟悉解情况的海关检查人员,边境执法就难以落实。 在刑事执法方面还存在 另一个问题:有些国家可能在一开始要起诉无数销售盗版或假冒品的街头商贩。 虽然这样做可能 制止街头贩卖,但并没有断绝侵权活动的根源。在很多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源在于有组织犯 罪。 因此,如果要更有效益地利用政府的时间与资金,就要运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规,起诉犯 罪团伙,断绝非法活动的资金来源。 古尔: 是这样 的,去抓"大鱼"而不是小鱼更有效益,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切断货源。一般来说,打击街头假 冒品的最大效果是把假冒品驱入角落。也就是说,不再有人明目张胆地摆摊销售,商贩只携带一 个标志,说他有CD或DVD,他在面包车或在街角公寓里就可以为客户制作拷贝或取得盗版。 刚才迈克尔谈到有效民 事补偿的极端重要性。在美国,绝大多数执法行动是由著作权与商标拥有者推动的。美国存在有 效的民事补偿手段,如禁令、假冒品扣押、金钱损失赔偿等。在美国以及许多建立了民法机制的 国家,人们的确有可能获得这些救助。 在有些国家,民事执法 系统没有这么成熟。在那些地方,只有刑事执法与边境执法机制能够稍微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活 动,至少目前如此。 在有些国家,刑事诉讼 以及调查程序必须在权利拥有者提出指控之后才能启动。 这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因为让权利拥有 者对每一个侵权案都提出指控是不实际的。 这意味着,在某些国家,警察无权收缴在街面上或在 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侵权商品。我们鼓励这些国家解除这类限制,不管这些限制存在于实际法律中, 还是存在于指导警察与检查官履行公务的政策中,都应解除。 此外,有些国家建立并 保持人为障碍,使商标与著作的所有权难以证实。 法庭可能要求必须由著作权拥有者本人出具证 词,而不允许把著作权办公室签发的证书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prima facie)证据。这种手续上 的过度要求可能成为有效执法体制的障碍。在诸如签订TRIPS协议的主要任务完成后,常常是这 些小地方仍然存在问题。 主持人: 权利 拥有者的参与到底有多重要? 霍华德:美国海 关与边境保护局非常倚重权利拥有者,他们在我们这里登记信息,提醒我们注意某些潜在问题。 权利拥有者常常可以准确报告侵权商品的抵达日期、港口或具体船只,或进入美国的入境方式。 这有助于我们有的放矢,节约有限的资源。 知识产权拥有者保护自 身利益的另一种途径是教育消费者,使他们认识到不能以价格便宜来决定一切。一个假冒品可能 价格便宜,但它并不具备真实产品的全部功能,或者不安全、不耐用。可能更重要的是,如果产 品有问题,您就不可能得到合法制造商所提供的支持。 主持人: 公共 卫生官员是不是有义务告诉消费者假冒品可能不安全甚至是危险的? 古尔: 在美国, 各种联邦法律与机构防止这类对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假冒品。在互联网上销售假药,如用"垃 圾邮件"(spam)做"伟哥"广告,不但违反食品与药物管制的法律,也违反了联邦商标法。 此外, 它还可能违反州法律。 当发现假冒品时,很难 追溯到制造商。比如,假酒在东欧一些国家中很流行。当真酒违反健康与安全标准时,可以追查 至产品的来源,生产厂家会被检查和勒令改进等。 但如果是假冒品,就不可能这样做,因为假冒 品的前提是隐瞒其来源。 史密斯: 这与 公众觉悟有关。政府能够发挥教育公众的作用,告诉公众知识产权保护不但是经济问题,也是健 康与安全问题。假冒食品与假药导致死亡。要么它们不包含应该有的成份,要么它们包含致命的 成份,而人们买到手时完全不知情。 飞机零件也是一个例子, 盗版或假冒产品的标签声称符合试验室的安全标准,但实际上有问题。 对健康与安全的讨论可 以使公众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与个人福祉息息相关的方面,而非仅仅经济方面。它关系到人们的生 命。 打击盗版光盘的新武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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