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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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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使用"?
在美国法律中,"正 当使用"是对著作专有权的一种例外。它允许有限使用著作,而无须经过作者或著作权拥有者 的许可。取决于具体情况,复制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但复制的目的必须是批评、评论、新闻 报导、教学(包括课堂使用的多个复制件)、学术与研究。 著作权办公室1961年度 的《美国著作权法总修改报告》提及一些法庭认可的"正当使用"行为:"评论或批评文章中以阐释 或评论为目的的摘录引语;在学术与专业作品中以阐释或说明作者观点为目的引用的简短段落; 对一部作品中某些内容的滑稽模仿;新闻报导对演讲或文章的综述以及简短引语;图书馆以取代 作品磨损部份为目的对作品相关部份的复制;教师与学生以阐释课程为目的而对作品的一小部份 的复制;在立法与司法程序及报告中复制作品;在新闻广播中对事件进行现场报导时对作品的附 带复制。" 在根据以上范畴决定某
例具体使用是否属于"正当"时,法庭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正当使用"与侵权之间的 界限并不明确,也不容易定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究竟可以合法地引用多少个字、多少行、 或多少条注释,这并没有一定之规。承认著作权材料的来源也不能取代获得许可。 应该注意,即使在教学 环境中,具有"商业动机"的复制行为也不是"正当使用",而"系统地"以及"目的是取代订阅或购买 "的复制行为同样不是"正当使用"。没有单一因素可以完全决定某例具体使用是否"正当"。上述四 个因素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请参见美国著作权办公室发布的《第21号通告──教育工作 者与图书馆管理员复制著作权作品须知》(Circular 21 -- Reproductions of Copyrighted Works by Educators and Librarians),该文件收录于《著作权信息通告和信函范例》(Copyright Information Circulars and Form Letters)。 如何在课堂中遵守 "正当使用"原则? 互联网大大增加了制作 无数完美的复制品的可能性,这导致"正当"的含义有所变化。使用互联网上的材料,应该十分小 心;记住上文中构成"正当使用"检验标准的四个因素,或者争取权利拥有者的同意。《美国记 忆》(American Memory)是国家数码图书馆项目的一个组成部份,其中有些材料年代久远,很难确 定著作权的拥有者,但该项目还是尽最大努力来寻找权利拥有者。在查明权利拥有者后,项目就 在与藏品一道提供的使用限制声明中提供著作权信息。
公共领域的重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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