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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什 么是知识产权?
一、国际观点
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简介
知识产权培训及技术协助项目
约旦从知识产权改革中受益
成龙的劝告:"假冒品代价更高"
采取行动:各国如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美国的方法:基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俗创作
二、法律演进
数码时代对著作权的挑战
什么是"正当使用"?
公用领域的重要性
圆桌会议:执法是所有国家的首要任务
打击盗版光盘的新武器
三、具体行业面临的问题
一个行业协会的努力
知识产权与制药行业
研发新药的成本
疟疾:通过合作发现新药
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
四、信息资源
知识产权术语表
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
知识产权阅读材料
少儿天地:少年儿童教育网站
 

(2006年1月发布 )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简介
保罗·萨尔蒙(Paul E. Salm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的网页,该组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机构,也是大多数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管理机构。 (图片由WIPO.int提供)

在世界范围内强化知 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所有国家的未来经济成长与发展都至关重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建立共同 规则与规章,因此对有力保护知识产权及促进全球经济与新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的帝国专利5789号授予 卡尔·奔驰(Karl Benz),这是1888年第一辆奔驰汽车的设计专利。 (伦敦科学博物馆/Topham/The Image Works)

1813年,威廉·海德利 (William Hedley)设计的系统为使用平滑车轮的火车机车提供了充足的阻力并因此获得专利,同 年,他推出了著名的蒸汽机车"喘气的比利"。(NRM/SSPL/The Image Works)

1887年,埃米尔·贝林纳 (Emile Berliner)发明了一种锌盘录音方法并获得专利,他的留声机为唱片工业奠定了基础。 (SSPL/The Image Works)

但是,在1994年之前, 国际社会一直没有界定知识产权义务与规范的统一来源,直至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创立了 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制订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重要意义有三个 方面:
一、它是第一个统一的、名副其实的国际协议,就数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确立了最低保护标准;
二、它是第一个对民法、刑法、以及边境执法条款作出详细规定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
三、它是第一个具有约束力并能够强制执行争议解决方案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事实上,它为国 际社会奠定了强有力的现代知识产权基础。

美国是TRIPS以及下文提 及之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坚定遵从者,美国政府鼓励其他国家参加并实施这些协议。

TRIPS

TRIPS作为《建立世界贸 易组织协议》的一部份于1995年正式生效。它采用和扩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理的 各项知识产权重要协议的最新版本,这些协议可追溯至1880年代,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 约》(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 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威廉·肖克里博士(William Shockley)(坐)、约翰·巴登博士(John Bardeen)(左立)与沃尔特·布拉顿博士(Walter H. Brattain)因发明半导体而获得诺贝尔奖。(Topham/The Image Works)

一位妇女在布鲁塞尔的商店 中查看带有微软(Microsoft®)商标的产品。微软公司像其他公司一样,因《马德里议定书》在 国际商标注册方面的改进受益。(AP/WWP)

一百多年来,德国德勒斯登 市的面包商一直保守其圣诞节蛋糕(现注册商标为"Echter Dresdner Christollen")配方的商业秘 密。(AP/WWP)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新植物 品种的培育者受益。(AP/WWP)

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给予 欠发达国家十年缓冲时间,以做好实施TRIPS医药产品条款的准备。图为科学家进行药片的定量 分析。(AP/WWP)

在所有知识产权协议 中,TRIPS地位独特,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是基于"一篮子协议",亦即成员国不能在各 协议中挑选,而必须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多边协议,包括TRIPS。

TRIPS将国际贸易的基本 原则应用于成员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该协议针对七种形式的知识产 权的有效提供、涉及范围以及运用确立了最低标准。这七种形式是: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公布信息(商业秘密)。TRIPS明确了限制与例 外条款,以平衡知识产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关系,如公共卫生与经济发展利益。(欲查阅 TRIPS的完整文本及条款解释,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网站:http://www.wto.org)。

根据TRIPS,发达国家应 于1996年1月1日全面实施该协议。发展中国家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成员国可以延后至2000年 1月1日全部实施该协议的义务。最不发达国家可进一步延后至2006年1月1日履行其义务,并且有 可能经申请而获得更多过渡时间。在申请之日,发展中国家如果在某个特别技术领域尚未提供专 利保护者,可再有五年时间,亦即必须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提供相关保护。

在2001年多哈世界贸易 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最不发达国家进一步获得十年追加时间,以落实TRIPS中涉及医药产品的专 利以及"非公布信息"的条款。

但是,TRIPS制订于十年 之前,因此它未能解决某些新出现的问题,如互联网与数码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先进的生物技术、 以及国际法律和谐化,即制订全球统一的法律或规范的程序。它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限 度,而没有规定保护的上限。

自TRIPS签署以来,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致力于解决数码著作权问题,制订了"互联网条约",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着 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下文介绍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制订的其他条约,这些条约是对TRIPS的补充,尤其是针对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的各项条约文本载于:http://www.wipo.int/

《商标法条约》

《商标法条约》(TLT) 缔结于1994年10月27日,于1996年8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5年7月1日,该条约成员国共有包括 美国在内的33个国家。 《商标法条约》的缔结是为了简化商标的申请及注册过程,使各国商标程 序和谐化。 该条约确立了成员国对商标程序要求的上限,从而使各国商标局的作业程序和谐化。

《商标法条约》给予服 务商标──企业借以提供服务(而非产品)的独特标志──与商标"同等"的地位。在此之前, 许多国家将商标与服务商标区别对待。《商标法条约》要求成员国注册服务商标,并在待遇上视 同商标。

从商标拥有者的观点看, 《商标法条约》在申请文件的准备与呈报方面为他们节省了时间与资金。它简化了以下手续:商 标注册后的续展、转让申请、变换姓名地址以及授权委托。《商标法条约》的成员国必须允许提 出跨类别申请,亦即商标拥有者可以提出一个申请以覆盖多种类型的产品与服务。

《商标法条约》使商标 拥有者受益的另一个方面是,禁止各国商标局要求对文件进行认证或公证或对申请者在商标申请 文件及信函上的签字进行认证与公证。在此之前,许多国家要求对注册商标的所有申请文件上的 签字进行公证,或遵照其国内法律取得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商标法条约》,这些手续大多被 废除。这使商标拥有者在填写与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时更为方便,费用降低。

《商标法条约》的另一 个优势在于将各成员国商标注册的初始申请与续展申请期限和谐化,亦即规定初始申请与续展申 请期限分别为十年。

《商标法条约》的其他 重要特点包括:实行了一种基于使用意愿的申请系统(附加注册前使用的证明);简化续展手续; 尽量减少获得申请提交日的条件;在商标申请与注册方面简化更改名称及所有人所需要的手续。

总之,《商标法条约》 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尤其对个人与小型企业寻求外国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现在,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的商标工业外观设计暨地理标识常务委员会(SCT)正在就《商标法条约》的修订事宜进行 谈判。该常务委员会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大会在2006年3月13 日至31日举行外交会议, 审议《商标法条约》的修订案。

《专利法条约》

2000年6月,《专利法条 约》(PLT)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专利法条约》是历 经数年多边谈判的结果,旨在将全球专利系统和谐化。 该条约统一了某些专利申请手续,从而 减少乃至消除了繁文缛节以及失去权利的隐患。《专利法条约》没有统一实质性专利法,亦即各 国规定发明可获得专利的条件的法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正在讨论实质性专利法的统一问题。

《专利法条约》简化各 国专利与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使之与国际相关规定趋于一致,从而使专利申请 人与专利拥有者在全世界更容易获得并维持其专利。

《专利法条约》:

  • 简化并减少获得提交日期的专利申请要求;
  • 对协约方实施形式要求设定限制;
  • 在有关形式的事项上放宽了代表要求;
  • 为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奠定基础;
  • 为协约方专利办公室的申请时间限制提供救济条款,亦即当申请人或拥 有者未能遵循申请时间限制并直接导致权利丧失时,申请人根据该条款得以重新恢复权利;
  • 允许纠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以及恢复优先权。
  • 《专利合作条约》 系统

    《专利合作条约》 (PCT)可追溯至1966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执委会提出的一项呼吁,要求研究如何就在不同国家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减少 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以及申请人的重复申请。其结果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 约》。该条约于1970年在美国华盛顿市签署,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该条约历经1979,1984, 2001,2004年的修订。截至2005年9月15日,《专利合作条约》有128个缔约方。

    《专利合作条约》简化 专利申请的提交手续,帮助发明人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专利保护。它鼓励小型企业与个人在国外 寻求专利保护。

    根据该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管理下的条约,缔约国公民与居民可向本国专利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单一专利申请(称为 "国际"),自动将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扩大至127个《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方。

    该条约提供更为宽裕的 30个月的申请期限,亦即申请人可有30个月的时间进行准备,包括翻译和提交申请。30个月的期 限给予申请人更多时间及信息,以评估其潜在专利的力量,决定市场计划等,从而使申请人得以 更有针对性地选择在一些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相对《巴黎公约》为申请者提供的12个月期限,这 是一大改善。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国际申请"予以公布出版,并附加一个非约束性的提示:发明具有潜在的 可专利性。这个非约束性提示是某个"国际权威"的初步检索/审查,目前有11个专利办公室被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定为"国际权威",即达到条约有关工作人员及文档管理的最低要求。非约 束性提示有助于申请人决定是否将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各国专利局也从这 些可专利化的非约束性提示中受益,即在《专利合作条约》申请案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授予本国 或地区的专利。此外,外国的搜寻报告可帮助查找相关文件,有利于专利审查员节省审查过程耗 费的资源,提高审查质量。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系统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 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rgeement Concer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议定书》(the Madrid Protocol),于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 马德里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马德里议定书》是构成"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的两 个条约之一,第一个条约是1891年的《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它规定可通过在日 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单一商标国际注册来在数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

    《马德里议定书》的出 台是因为:有些国家在《马德里协定》的运作中发现问题,因此,《马德里议定书》被看作是对 商标国际注册体制的进一步改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商标拥有者使用《马德里议定书》来保护 其商标在其他国家之权益。截至2005年9月15日,《马德里议定书》共有66个成员国。

    《马德里议定书》是关 于申请提交的条约,而不寻求统一各国商标法规的实质性内容。它提供一种节省成本、方便有效 的方法,为作为商标持有者的个人与企业提供方便,以一种语言、一次缴费、一种货币在一个商 标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获得在多个国家的保护。此外,提交申请不需要在当地聘请代理人, 申请表格可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填写。

    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与 在各成员国分别申请注册具有相同效力。一旦指定成员国的商标局授权保护,商标得到的保护就 等同与在该商标局完成注册。

    此外,《马德里议定 书》也简化了商标的后续管理,因为一次性简单手续即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完成商标后 续拥有权的记录改动,以及持有者的名称与地址的记录改动。

    在《马德里议定书》生 效之前,正常企业资产转让的行政要求繁复冗杂,使商标持有人在进行商标的国际转让时面临重 重困难。现在,该议定书允许国际注册的商标持有者提交一次申请,一次付费,即可在所有成员 国中完成商标转让。此外,注册续展也只需一个简单手续。国际注册为期十年,续展期限也是十 年。

    商标持有者如果决定在 更多成员国中寻求保护,或者有新成员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就可以指定更多的国家。

    如果基本申请案──即 商标国际注册所依据的基本注册──在未来五年内因某种原因被取消,那么《马德里议定书》仍 然给国际注册的持有者以机会,将国际注册转变为在各个指定国家的注册。这些在各个国家的注 册将保持国际注册的优先日期。即使国际注册体制停止运作,商标持有人的权利仍然在各个成员 国中得以保持。

    《工业品外观设计 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海牙体系》(the Hague System)是一个国际注册体系,使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拥有者以很少手续与成本即可获得权 利保护。 申请人只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取代先前必须在各个《海牙 体系》成员国以及各多边组织提交一系列申请的要求。该体系还使国际注册的后续管理简单易行, 比如,申请人只需一次手续即可在若干或全部成员国内,完成专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变更登记, 或拥有者本身的变更登记。

    截至2005年4月26日, 《海牙体系》共有42个成员国。

    《国际承认用于专 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 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签署于1977年4月28日,于1980年9月28日 进一步修订。《布达佩斯条约》消除了申请人在每一个提交申请的国家保存微生物的必要。

    根据该条约,微生物只 需在"国际保存当局"(international depositary authority)寄存,即可满足"约成员国的专利法的 寄存要求。"国际保存当局"不但有能力储存生物材料,而且必须执行固定的作业程序,以保证 符合《布达佩斯条约》规定。这些程序包括在专利有效期间生物保存的提供要求以及只有合法个 人与实体可获得生物标本的要求。

    "国际保存当局"的设 立使专利申请者与条约成员国得到诸多好处。专利申请者得到的好处在于,他们无须在所有专利 申请国家逐一提供生物保存标本。另外,由于在"国际保存当局"的一次寄存即可满足多个成员国 的信息披露要求,所以大大降低了申请费用。仅寄存于一个保存当局也增加了寄存安全,并提 供寄存的分布机制。成员国得到的好处在于,他们可依赖条约的统一标准确保保存的有效性与公 众可得性。他们无须再独立建立一个"得到承认"的保存机构来达到本国的专利披露要求。

    截至2005年5月,《布达 佩斯条约》有60个成员国,并在22个国家建立了35个"国际保存当局"。

    《国际植物新品种 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 公约》(UPOV)建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该公约鼓励并嘉奖养殖者培育植 物新品种的创新。任何培育出植物新品种者,无论是抗病、抗旱、耐寒或美观的品种,都是真正 的发明人,与改进汽车发动机或开发新药的发明人无异。唯一不同在于,植物培植者利用活物, 而非无生命物质。

    创造植物新品种的过程 漫长而成本高。但复制已存植物品种则很快,且相对容易。因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应该 奖励创新,允许发明人回收其投资,与此同时,使创新知识得到传播,以便其他人在此基础上进 一步改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确立了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亦即鼓励培育者的发明精 神,提供植物发明的专有权利保护,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

    根据1991年的《国际植 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亦即最新签版本,发明人将获得专有权利(一般称作"育种者权利"), 而其他人需获得育种者权利人的同意,方可:

  • 生产或复制被保护的植物品种;
  • 以繁殖为目的的品种利用;
  • 销售、推销、进出口或储存被保护品种。
  • 为取得育种者权利,育 种者必须发明崭新、独特、统一、稳定的植物品种。但是,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育种者一般无须育种授权即可使用被保护的植物品种进行非商业活动或试验,或进行以培训新 植物品种为目的的活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还规定,成员国可以对育种者权利的某个 方面进行限制,允许农人利用他们收获的果实作为种子在其土地上继续种植。但是,这些限制必 须合理,有利于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 公约》成员国每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该理事会是公约的常设机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 公约》的其他部门还包括咨询委员会、行政与法律委员会与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跨越多个 农业部门的数个技术工作组(TWP)组成。这些技术工作组经常举行会议,交流并讨论各农业 部门的发展及观察结果,从而促进各成员国专利审查的标准化。上述技术工作组会议对育种者也 有益,因为统一标准导致在不同国家的申请趋于一致。

    截至2005年6月29日,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有59个成员国,在未来数年,成员国有望继续增加。

    有关《国际植物新品种 保护公约》的更多信息,参见:http://www.upov.int

    结论

    在信息时代,技术进步 的速率不断加快,因此,为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仅仅落实TRIPS是不够的。虽然TRIPS是 第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协议,但它毕竟是十年前的产物,仅仅反映了时间长河中的一个"片断"。 信息技术、生物等领域的进步要求各国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不断更新。幸运的是,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发挥了带头作用,努力促成新的国际规范,以迎接上述挑战。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还带头精简各国知识产权体制在寻求、获取以及维护专有权利方面的手续。通过"全球保护服 务"(Global Protection Services)以及促成条约统一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明人与各国知识 产权官员节省了大量时间与精力。此外,为建立与改善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 供优质的技术协助。 各国在设计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系时,应该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的指导。


    保罗·萨尔蒙(Paul E. Salmon)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关系办公室的专利律师。作 为美国驻瑞士日内瓦的知识产权官员,他代表美国政府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的 会议。他经常就国际专利法题目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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